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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访问次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山东中医药大学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2014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九条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中医药大学老教育工作者协会。
第三条 本会是山东省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团体会员,是在其指导下由全校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参加的群众性团体,是党政领导联系老教育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老龄工作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老教育工作者服务,关心和维护离、退休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文体活动的开展,使其安度晚年;团结和推动全校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及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使其老有所为。
第五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山东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经常组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现代科技、教育和管理知识,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定理想信念,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在言行上遵纪守法,努力保持晚节。
第七条 认真倾听和积极反映离、退休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积极解决应该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八条 组织离、退休教育工作者为学校的科学发展进言献策,并做到身体力行;参与社会医疗、社会办学、志愿者服务、关心下一代工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建设高水平特色名校做贡献。
第九条 组织开展有利于离、退休教育工作者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我校离、退休教育工作者,承认本章程,即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尽心尽力关心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分会推荐产生。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三)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3、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届中如因有关人员变动,可随时召开会员代表会议补选或调整。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全面工作,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理事会通过协商推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3、决定各分会负责人的任免。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5、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主持日常工作。
(四)理事会办公室设在退离休工作处。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
为便于会员组织活动,本会可设立若干分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分会的日常工作由各分会会长主持。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由以下几方面筹措:
(一)学校资助。
(二)学校有关方面或个人赞助。
(三)本会兴办事业的收入和组织会员进行社会服务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学校同意后,向山东省老教育工作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