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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访问次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山东中医药大学老教授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2014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照《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中医药大学老教授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山东中医药大学离、退休和将要退休的正、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研究员和其他职称系列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所组成,是为继续发挥其才能和作用,从事教育工作、学术研究、医疗服务和智力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方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我省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为振兴中医药事业,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的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山东中医药大学,并接受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的业务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遵循“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原则,酌情组织会员开展如下工作:
(一) 组织会员参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
(二) 根据社会和学校需要,接受学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参与教学、教学督导、培养青年教师及学生等工作。
(三) 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教育。
(四) 参与科研、医疗、保健咨询和健康教育。
(五) 根据社会和学校需要,参与编写与编译教材、资料,推荐出版会员的专著。
(六) 组织会员参与老年志愿者服务及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我校年龄在55岁以上,具有正、副教授,正、副主医师,正、副研究员,及其他职称系列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书面或口头申请,理事会同意,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接受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
(三)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分会推荐产生。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届中如因人员变动,可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补选或调整。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
全面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6、决定各分会会长人选等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五)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贯彻理事会的决议,并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实体机构。办事机构设在退离休工作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以下几方面筹措:
(一)学校资助。
(二)学校有关方面或个人赞助。
(三)组织会员进行社会服务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同意后,向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